近日,泗洪法院执行局快速执结一起标的为10000元的“小标的”案件。
案情简介 查封家用电器促履行
原告雷某申请执行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姚某应返还雷某购房款10000元。因姚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雷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联系了法院执行人员,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该案债务。该案在前期的财产调查中,对登记于姚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未能查到其他有登记的存款、车辆等财产,但本案的执行标的仅为10000元,所查封的房产价值远大于执行标的,故不宜对房产采取拍卖措施。 难道案件就这样陷入僵局吗?在经过对本案案情进行了仔细研判后,法院认为该案标的不大,而被执行人在该起纠纷中又有过不诚信的行为,应通过对其住处进行搜查,以进一步查清其履行能力,故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的住处进行搜查。 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的住所,依法出示搜查令,进行搜查。
经搜查,发现其家中除家用电器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天气炎热,执行人员决定对两台空调、一台冰箱进行现场查封,可由其继续使用,但向被执行人家属告知,如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对以上财产进行扣押并拍卖,如仍不能履行义务,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院的执行威慑之下,眼见无法躲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0000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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