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洪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时,依法对提供复印件起诉、作虚假陈述的原告王某处以2000元罚款,以司法惩戒手段维护诉讼诚信。该案为当事人敲响警钟——法庭不是“演技场”,虚假陈述必担责。
案情回顾
王某持欠款条据复印件起诉单某拖欠劳务报酬5千余元,并坚称“从未收到还款”。对于条据,王某先称该条据系原件,后在法庭询问下又称原件已丢失。单某则对条据所涉款项已由第三人代付作出说明并举证了付款银行流水,且经法庭核实条据原件确系在第三人处,并且第三人亦对代付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王某将复印件陈述为原件,且经法庭询问亦未如实陈述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行为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已严重妨碍法庭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庭审后,王某见法庭开展调查,主动向法庭申请撤诉。法庭裁定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事实,开发区法庭依法对王某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其具结悔过。王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将2000元罚款交至法庭,并向法庭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法官提醒
“法庭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殿堂,不是投机取巧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公信力。法院对虚假陈述“零容忍”,任何试图通过不实陈述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此案能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诚信是诉讼的底线,守法是维权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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