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微微 于 2020-9-1 18:18 编辑
为提高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文明出行、安全出行交通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8月3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通告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都要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此通告的,首次处以2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处以50元罚款。今天是通告实施的第一天执勤交警在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市民已经按照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134813但也有仍有少数市民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上前劝导市民要佩戴头盔骑行并讲解不戴头盔的危害性以及头盔的正确佩戴方法134814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的[color=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