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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一物业公司被罚5000元

5 天前 来自 微微 发布 @ 热点关注

2026年1月8日,泗阳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小区内存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按规定设置分类标识、部分标识模糊不清,以及未按照规范标准配置和维护收集容器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依法约谈该小区物业负责人,明确指出其行为违反了《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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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整改。根据《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城管部门依法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案例评析

本案不仅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核心职责,更为各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法定责任提供了清晰指引。根据《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规范配置、维护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清晰分类标识,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落地见效的基础,每一家物业服务企业都应严格恪守、认真落实。

本案中,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上述法定义务,出现分类容器配置维护不到位、标识缺失模糊等问题,在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最终受到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结果警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绝非“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推卸的职责,心存侥幸、敷衍履职,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应以此为戒,主动自查自纠、补齐工作短板。

03法律适用

《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配置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建设单位负责配置。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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