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备案对象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辖区的县(区)公安机关备案:(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