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 |许安然 审核 | 张希刚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148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村**组**号。曾因犯贩卖**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2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4月9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村**组**号。曾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20年7月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