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 | 朱珠 审核 | 张希刚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汉族,本科文化,泗洪**局原**室负责人,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泗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4日本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中秋节期间,时任泗洪县**局(现为宿迁泗洪**局)**大队副大队长、**科负责人、**室负责人的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时任泗洪县**局**科负责人王某某、**站办事员许某某(均另案处理)或者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沈某某、伏某某、刘某乙、蔡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葛某某、陶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