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打击治理通讯网络诈骗犯罪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治理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通讯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诈骗罪、通讯网络诈骗“黑灰产”、开贩“两卡”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与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相关联的违法犯罪线索。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向宿迁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通讯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的本市或外市公民,且事迹突出的,履行法定义务、工作职责的除外。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下列情况,可以及时举报:(一)本地直接从事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窝点,或利用工作室、GOIP设备等为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服务的窝点。(二)从事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人员、赴境外从事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人员。(三)为通讯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转取款、洗钱服务的犯罪人员。(四)出租、出借、出售、买**、手机卡和对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