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曾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20日被泗洪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依法审查查明:[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