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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