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街道**广场**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甲,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在泗洪县青阳街道**宾馆、**大酒店、**足浴店等地,容留、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刘某某向邱某某、高某乙、裴某某等男性卖淫,从中非法获利45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刘某某在泗洪县青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