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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泗洪人注意了,关于维权案例的公布...

2021-3-16 08:51 来自 微微 发布 @ 热点关注

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而科技的进步,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消费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类型的消费纠纷不断出现,本地区非一线发达城市,消费纠纷具有自身的特色,既有利用网络技术的线上消费纠纷,也大量存在农业生产中的产品质量等纠纷。如何根据本地区特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案例一: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袁某前往泗洪某美容院接受祛斑美容服务,袁某在该美容院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监事高某(本案第三人)签订祛斑服务合同,某生物科技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在乙方履行《顾客须知》的前提下,承诺接受疗程治疗者,斑点十年不反弹,以照片为凭”、“不祛斑全额退款”。袁某分别向第三人高某以及张某(美容院经营者)支付10000元和3700元,并使用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产品进行祛斑。后袁某以该美容院不具备相应经营服务资质、推销诱导其产生错误认识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张某和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13700元费用,并三倍赔偿41100元。处理情况
本案中,张某个人开办经营的美容院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无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而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无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张某、某生物科技公司及第三人高某作出的“斑点十年不反弹”等承诺,直接导致袁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在花费13700元后接受了祛斑服务,上述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袁某要求归还款项以及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张某与某生物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张某经营的美容店是签约以及祛斑服务进行的场所,而该合同系生物科技公司监事所签,祛斑所用的亦是公司产品,故张某和生物科技公司均可认定为服务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典型意义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具有记忆点,从而在同行竞争中脱颖而出,商家往往会花费大量心思设计广告宣传语,但市场交易,诚信为本,口碑和信誉是能够持续发展的保障,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过分夸大产品的功能或疗效,甚至虚构引人误解的内容,失了人心是一方面,还可能引发诉讼;而作为消费者,应当擦亮双眼,冷静消费,谨防受骗,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二:食品标签瑕疵  并不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柳某于2016年8月在上海某信息公司(销售商)购买腰果核桃粉94罐,合计价款8366元,于同年9月6日再次购买腰果核桃粉24罐,合计价款3932元。柳某购买的腰果核桃粉的生产商为欣某食品有限公司,由深圳某公司经销。腰果核桃粉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g(能量1583KJ、蛋白质6.6g、脂肪4.5g、碳水化合物83.4g、钠121mg)。2016年9月,柳某向英格尔公司申请对腰果核桃粉的营养成分进行检测,英格尔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腰果核桃粉每100g(能量2095KJ、蛋白质6.23g、脂肪24.4g、碳水化合物63.9g、钠127.98mg)。后柳某起诉上海某信息公司、深圳某公司,以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退还购物款12298元、支付赔偿金122980元及支付产品检测费500元。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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