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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18泗洪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和停车秩序,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的意见》《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东至国道343、西至宁宿徐高速、南至国道343、北至金沙江路)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场所,为车辆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拥堵状况以及便民、利民原则,确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和免费的路段、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收费停放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的,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协议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第五条 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2.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4.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font=-apple-system,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