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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发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21-2-3 09:03 来自 微微 发布 @ 热点关注

139232宿迁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市场管理,优化快递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快递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业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以下统称快件),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区),由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区),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对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维护寄递安全。第五条  快递协会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市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将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提高快递市场信用水平。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快递物流业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快递企业入驻电商、物流园区,促进快递和电子商务、现代农业、制造业等产业协同发展。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城乡快递末端节点布局,推进行政村设置快递综合服务站,统筹推进农村快递和城乡末端设施建设。
第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条  快递企业开办具有固定场所、设施的快递末端网点,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依法备案。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收寄快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面提醒寄件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验视交寄的物品以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
(二)发现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不能当场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
(三)除了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四)指导寄件人正确、完整填写快递运单,提醒填写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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