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宿舍。
被告人杨某某曾因**,于2016年4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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