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洪检刑一刑诉〔2020〕522号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及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font=-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