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井某甲的近亲属井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及被害人井某甲的近亲属井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color=rgb(5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