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开设**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