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三检公诉刑诉〔2020〕19号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为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洪泽农场四区**幢**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德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9年5月2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