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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一万多元,泗洪一公司被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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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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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4-3-9 09: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2024年春节刚过,泗洪县检察院12309大厅里来了一位怀抱刚满周岁宝宝的年轻妈妈,她满面愁容,向检察官诉说着自己最近遇到的烦心事,希望得到检察机关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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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年轻的妈妈叫小青,2019年9月到某单位就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0月小青请产假,产假期间单位每月向其正常发放工资,总计8000余元。产假结束后,小青返岗上班,但因二宝年幼无人照顾,没多久她便向单位提交了辞呈。

    离职后小青听说自己生育津贴已打到单位账上了,便到人社部门查询,发现自己生育津贴竟高达一万九千元,工作人员告诉她,生育津贴高于单位工资的部分,可以向单位申领。小青满心欢喜地找到领导,领导却说,这笔津贴需要扣除保险等费用,经过核算仅需返四千余元。小青很是不服,认为扣除金额偏高,不同意该方案,一气之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小青委屈地说:“这一路下来,我在以前同事的眼中俨然变成了过河拆桥不懂感恩的人,其实我只不过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已。单位这样做究竟合不合法,我想要个答案,把帐理清,哪怕找不回钱,我也心甘情愿。”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核实小青生育津贴金额,向该单位以及经办人了解情况。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立案后建议县法院为本案同步开设“绿色通道”优先进行调解。
    微信图片_20240309094614.jpg
    2024年3月,检察机关再次对该单位进行释法说理:“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一项经济补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克扣或拖欠;这也是国家对生育女职工的特殊经济保障。”

    随后,检察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相关的条款也详细阐明,进一步强调了国家法律对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也明确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3月6日,在妇女节前夕,法检两院共同努力,将小青产假期间工资、保险、津贴等账目逐一核对后,多退少补,小青得到了满意的答案,最终双方和解,为即将到来的妇女节增添了一丝温情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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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保护从来不是一个单项的工作,考虑到没了工作的小青依然面临着一系列的生活问题,检察机关引导其向人社部门申领失业救助金,同时将其线索移送给县妇联,对受困妇女进行联动帮扶。

    近年来,泗洪县检察院坚持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切实办好妇女权益保障、综合司法保护和促进社会治理等实事。此外,泗洪县检察院还创新设立了集诉求受理、矛盾化解、检察联络、司法救助等职能为一体的“支持起诉+”办案模式,畅通渠道,将检察服务送到受困妇女身边。

    下一步,泗洪县检察院持续关注保护妇女等特殊群体权益,为被家暴妇女、“三期”女职工及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积极构筑司法保护屏障,助力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增强妇女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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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4-3-9 12: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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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4-3-9 12: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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