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泗洪县洪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拖欠职工工资,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该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洪人社察询字〔2023〕第51号),单位未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2023年7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洪人社察令字〔2023〕第22号),要求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工资,该单位未按要求改正。
处罚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之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105项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罚款”。
罚款金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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