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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3-1-7 09:23:10|来自:印度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来源 | 泗洪法院微信公众号编辑 | 朱珠  审核 | 张希刚泗洪“阳性”人员,点这里...
    01多次醉驾仍不思悔改——被告人丁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情】被告人丁某某,曾因两次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1年、2013年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泗洪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和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刑罚;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泗洪县界集镇雅客饭店行驶至界集镇世纪名门小区3号楼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他人报警,被告人丁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欢欢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09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审理】泗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丁某某曾因两次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本次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02缓刑考验期内醉酒驾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被告人祁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情】被告人祁某某曾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2020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2021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人沿泗洪县瑶沟乡行驶至泗洪县山河路派出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审理】泗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祁某某宣告缓刑的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03公职人员醉酒驾驶,逃跑途中被当场查获——被告人朱某危险驾驶案

    【案情】被告人朱某,原泗洪县某事务局副局长,202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与其朋友吃饭并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黄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山河路交叉路口处,发现前方有执勤民警检查,便在该路口右转,将车停放在人行道的车位上,执勤民警发现后上前检查,被告人朱某随即弃车逃跑,后在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南门处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审理】泗洪法院经审理: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作为公职人员,实则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及全案案情,不宜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04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车辆借其驾驶,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付某某犯危险驾驶案

    【案情】2021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付某某等人至泗洪县临淮镇城头街“678烧鸡公”饭店吃饭。同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所有的苏NZ385M小型普通客车交由被告人张某驾驶。被告人张某无证酒后驾驶苏NZ385M小型普通客车沿泗洪县临淮镇城头乡吴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八分厂大桥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审理】泗洪法院经审理: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是共同犯罪。最终,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以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05醉酒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案

    【案情】2021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泗洪县归仁镇陈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归路1千米+600米处时,撞到相对方向赵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乘坐电动三轮车的儿子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初评构成重伤二级。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泗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自首、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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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3-1-7 09:26:13|来自:印度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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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7 10:16:13|来自:印度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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