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液化气用户: 近期,各地发生多起瓶装液化气泄漏爆燃事故,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全过程治理防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集中清理车库、储藏室和地下室等封闭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通告如下: (一)相关用户应立即停止在车库、储藏室和地下室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并自觉将液化气钢瓶关闭拧紧转移至安全处或指定地点; (二)严禁在小区车库、储藏室和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气,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 (三)凡发现在上述场所违法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请广大群众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日常用气一定要开窗通风保证安全,主动停止违法使用液化气行为,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举报!
泗洪县安委办、泗洪县住建局、泗洪县公安局、泗洪县城管局 2022年10月11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一、《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5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四、《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2月) 第八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规定将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移交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服务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