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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设施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小区居住品质与公共环境治理。近期,泗洪县城管局查处一起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达标案,某物业服务企业因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逾期拒不整改,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案情概况
2026年3月10日,泗洪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开展住宅小区垃圾分类专项巡查时,发现某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存在多项违规问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按标准配齐、分类标识残缺模糊、日常维护不到位,不符合《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设施配置要求。 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依法约谈该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明确告知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全面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赴现场复核,确认该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违法状态持续存在。 依据《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城管部门依法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其立即完成设施规范配置与标识更新。
二、案例警示
本案清晰界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法定责任,为全县物业行业规范履职划出明确底线。按照《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配置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分类标识清晰完好,是物业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居民正确分类、提升小区环境质量的基础环节。 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漠视法定职责,设施配置不达标、整改敷衍应付,既影响居民正常投放,也**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最终承担法律责任。此案警示全县物业服务企业: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不容懈怠,侥幸敷衍、拒不整改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以案为鉴,全面自查自纠,及时补齐设施短板、完善分类标识、强化日常管护,切实扛起管理责任。
三、法律依据
《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配置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建设单位负责配置。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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