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陈某系同事,2021年8月某晚,三人相约至饭店喝酒,约10点左右,三人喝完回家。刘某自行回家,张某骑电动车将陈某送回家后,又到卢某的饭店就餐,与卢某饮酒至凌晨12点多。结束后张某又到杨某还未营业的服装店内里休息。第二天上午,杨某发现张某脸色发白,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后确认张某已经死亡。随后,死者张某的家属将刘某、陈某、卢某以及杨某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被告未对张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四被告应对张某的死亡负相应赔偿责任。 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没有证据表明刘某、陈某在与张某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斗酒等行为,三人经常共同饮酒,当晚并未饮酒过量,结合酒后张某驾驶电动车将陈某送回家等行为分析,刘某、陈某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就卢某而言,其并未主动提供酒水,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在与张某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积极劝酒、强迫饮酒、斗酒等行为。张某从饭店出来后,自己步行前往杨某的服装店,其行动并无明显异常,无法认定其处于饮酒过量后的醉酒状态,卢某亦尽到了普通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表明其存在过错,故要求卢某承担责任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中,杨某的店铺尚未对外经营,而张某也未在该店消费,因此不能证明杨某的服装店事发时是经营场所,所以不能认定杨某对张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杨某出于好意同意张某在其店内休息,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和照顾。事发突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理应对自身的安全高度负责。在张某本人都无法预见到后果严重性的情况下,不能苛求杨某能预见到后果的严重性,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故原告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亲朋好友之间聚会共同饮酒时,一是要注意自我保护,控制自己的酒量,保护自身安全;二是要注意对共饮者进行照顾和保护,既要不恶意劝酒,又要提醒大量饮酒者控制酒量;三是要对过量饮酒者进行照顾保护,千万不能放任不管,一定要采取送医等救护措施且要将其安全送回住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