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泗洪,精彩不断,每天更新!

微泗洪

搜索
查看: 761|回复: 2

泗洪无盖窨井伤人!谁担责?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1 06:20
  • 签到天数: 14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3-5-23 08:12:52|来自: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系某环卫公司的环卫工人,2021年9月18日下午,原告在其负责清扫的路段清理垃圾时,掉入未投入使用的未加盖窨井盖的窨井中,导致原告摔伤。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左侧4-10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少量气胸,支付医疗费20145.02元。因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致害物为窨井等地下设施,该设施应当是人工铺设、安装于地面以下;二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损害与窨井地下设施有因果关系;三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本案中,虽然案涉窨井设置在距离道路较远的杂草中,但这并不能免除被告市政公司在设计、管理该窨井盖时应确保该窨井盖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而被告市政公司未对窨井设施加盖窨井盖,未尽到管理人的管理职责,故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赵某系未看到的窨井而导致摔伤,其自身过错较大,但经本院调查确认,该路段道路两侧的垃圾清理在原告的工作范围内,且从事故发生后的照片看,当时窨井附近的杂草较深,赵某亦无从得知该处设有窨井盖,故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20145.02元。

    · 法官说法 ·该案系窨井等地下设施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主观过错要件上实行推定,只要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有过错,不需要原告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窨井等地下设施与原告受侵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令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比例的前提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常以不可抗力、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损害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等原因,来主张自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或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知,即便存在其他外来原因致使损害发生,管理人也应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这里的管理、维护职责不仅包括设置警示标志,提供安全措施等,还包括在窨井被他人破坏或者移动后,应当及时进行补充、修复、还原,如果管理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结合本案,虽然案涉窨井设置在距离道路较远的杂草中,但这并不能免除被告市政公司在设计、管理该窨井盖时应确保该窨井盖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被告市政公司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窨井的实际管理单位,即便该路段窨井并未联网使用,但却未及时设置窨井盖,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受害人受伤,其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窨井变成“伤人”陷阱,类似悲剧一直不断发生,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该思考如何杜绝事故发生。首先,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窨井安全监管,增强安全保护措施,从根本上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其次,作为行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在经过杂草较深的道路时,注意查看路况,避免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8-26 13:57
  • 签到天数: 3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3-5-23 17:08:29|来自: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顶帖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3-5-23 17:18:33|来自: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顶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