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正式实施以来 泗洪警方通过多种渠道 广泛宣传“违规燃放”规定 但仍有人违规燃放 以身试法
近日 泗洪警方依法查处三起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3人被行政处罚 01 案例一 2月12日晚,青阳街道黄某在红星花园东北角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每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2月12日晚,青阳街道刘某在泰山北路与东大街交汇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每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2月12日晚,大楼街道王某在翡翠城小区西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每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泗洪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相关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请广大市民遵守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规定,安全、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购买烟花爆竹时,请到合法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如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