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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8个月!泗洪男子马路上晒粮食引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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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3-5-12 08:22:27|来自:澳大利亚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来源 | 泗洪法院微信公众号编辑 | 戚珍妮  审核 | 张希刚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张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苏1324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某赔偿张某某等人共计58178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于2018年6月19日送达被告人宋某某。因被告人宋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某等人向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同时向被告人宋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3月10日,经被告人宋某某及其丈夫王某同意,泗洪县魏营镇财政所直接将被告人宋某某房屋拆迁款76351元打入其堂弟宋某某账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21年9月28日,法院将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线索移送泗洪县公安局,泗洪县公安局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侦查。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宋某某已履行了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获得了张某某等人的谅解。2022年3月31日,经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铺晒玉米,该行为妨碍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损失,但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和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认为自己年纪大,法院拿她没有办法。为了逃避执行,其明知被法院强制执行,与其丈夫一起让镇财管所将其房屋拆迁款直接打入其堂弟账户,已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私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年纪大小,最终还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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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3-5-12 20:16:03|来自:澳大利亚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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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5-12 20:26:07|来自:澳大利亚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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