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7日,泗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孙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多次在医院、学校、菜市场等人员密集区域占道兜售水果,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垃圾,孙某某当场配合整改。
但经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核实发现,其仍心存侥幸,继续在城区其他路段占道经营。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相关规定,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案例评析
首违不罚 ≠ 多次不罚宿迁城管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于首次、轻微、及时改正的占道行为,通常以劝导、警告为主,体现“首违不罚”的温度。 但本案中,孙某某并非初犯——在多次告知、责令改正甚至立案调查后,仍反复占道,主观过错明显,违法情节较重。此时不再适用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必须依法惩戒。 一句话总结:首违可容,再违必究,屡犯必罚。 小占道,大隐患有人觉得“路边卖个水果而已”,但大多数摊主挑选的都是医院门口、学校周边、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区域占道经营,会直接导致: 通行空间被挤占,行人被迫走上机动车道; 交通拥堵加剧,影响救护车、校车通行; 果皮垃圾污染环境,破坏市容秩序; 极易引发磕碰、摔倒,威胁人身安全。
这不是“小方便”,而是对公共利益的实质侵害。 守法方长久执法的根本目的,是让每一位经营者真正认识到:道路是公共资源,不是私人摊位。只有摒弃“随意摆摊、方便就行”的错误观念,主动进入疏导点等合法合规场所经营,养成守法、文明的习惯,才能真正安心谋生、长久发展。
三、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 第六十三条第(六)项 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针对“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影响通行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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