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夏日麦浪翻涌,夏收工作全面展开。在喜迎丰收的同时,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强化秸秆禁烧巡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露天秸秆焚烧行为,共同织密秸秆禁烧“防护网”,切实守护好宿迁的蓝天白云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5日,宿城区耿车镇村民付某某在耿车镇新华三组路边焚烧秸秆。同日,宿城区王官集镇村民梁某某在家门口随意倾倒煤炉废渣,引燃周边堆放的秸秆。根据耿车镇、王官集镇移交线索,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对付某某、梁某某的行为进行调查。
【查处情况】 经查,付某某、梁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对两位当事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联合乡镇与付某某、梁某某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结合赔偿义务人的民事履行能力,商定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参加所在乡镇的秸秆禁烧巡查工作,并现身说法对周边群众进行正面引导,所在村组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案件启示】 秸秆禁烧劳务代偿案件的实践创新,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注入了柔性执法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融合的新思路,既避免“一罚了之”执行难的情况,又防止出现“以罚代管”削弱教育效果的问题。变“点火人”为“灭火人”,实现损害担责原则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亲历秸秆禁烧工作,通过现身说法增强法治宣传影响力。
【合规指引】 资源化利用:联系镇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秸秆还田、生物质发电等方式循环利用; 集中清运:向村委会报备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指定处理点。
提醒 生态环保无小事,秸秆禁烧记心间。让我们共同抵制露天焚烧,用文明方式守护丰收成果,共建清洁美丽家园。
法律条文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有利于农作物秸秆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和措施,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为原料发展生物质能、生产饲料和人造板材等产品,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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