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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卖淫”,泗洪陈某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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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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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4-12-31 08:52:46|来自:中国福建厦门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在遇到危急情况时
    拨打“110”报警电话
    是保护自己的有效途径之一
    可有的人却为了一己私欲
      谎!报!警!情!
    110电话虽然"免费"
    但是不能“报假警”!

    近日
    泗洪县界集镇一男子为报复他人
    虚构事实谎报警情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微信图片_20241231085332.jpg

    2024年12月14日10时许,泗洪县公安局界集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称,在泗洪县界集镇曹庙社区医院对面的一套民房内有人卖淫。接到报警后,界集派出所民警对举报地点进行秘密调查,并未发现有人卖淫嫖娼的迹象,随后民警依法对被举报的民房进行检查,也未发现有人卖淫,通过走访周边群众,近段时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

    界集派出所高度重视,根据匿名报警线索,查明举报人系陈某某。经查,12月14日10时许,泗洪县界集镇武岗村村民陈某某为报复胡某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虚假举报胡某某带人在上述地点卖淫。经过调查,陈某某举报事项不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界集派出所报经县局裁决,对涉嫌谎报警情的陈某某依法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者
    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12-31 09:34:46|来自:中国福建厦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
    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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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9-5-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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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4-12-31 09:54:46|来自:中国福建厦门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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