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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唏嘘!泗洪朱某某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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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3-11-3 08:34:45|来自:泰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永言孝思,孝思维则”,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近日,泗洪法院开发区法庭调解了一起赡养费案件,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促成了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微信图片_20231103083513.jpg

    案情简介
    近日,原告朱某某来到泗洪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起诉两女儿,要求每个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经了解,原告与妻子生育了两个女儿,原告妻子现已过世,大女儿在泗洪居住,二女儿在外地居住,因二女儿常年不归家,逢年过节也不回家探望,原告已很久无法联系到二女儿,无奈之下,原告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张锐及法官助理刘雪荣拿到案件后,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工作,本着“调解一个案件、促成一个家庭”的原则,先与原告及其到庭亲属了解详细情况,得知老人其实并不是真的想起诉两女儿,实在是无奈之举,主要想通过法院和远在外地的二女儿见面好好聊一聊。于是,法官先做好原告工作,让原告稳定情绪,放下心结。又组织两个女儿单独进行调解,通过亲情感化、情感疏导、交流谈心等方式,两被告都说出了这些年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二女儿也流下了眼泪,同意赡养老人的同时还承诺以后逢年过节会多回来陪陪原告。
    最终,经过近两小时的耐心疏导,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女儿分别每月支付原告600元的赡养费。

    该案的调解,成功维护了双方亲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彰显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法官寄语
    “百善孝为先”,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也是每个老人的心愿,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亲人对簿公堂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法院可以解决矛盾纠纷,但是亲情的修复、隔阂的消除,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仅提倡道德规范的约束,更要善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法助力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目标。

    赡养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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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11-3 09:22:48|来自:泰国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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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9-5-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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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3-11-3 13:53:40|来自:泰国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泰国
    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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