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0-4-1 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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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08:27:36|来自: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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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宿迁
10月26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调解了一起“狗咬人”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6日,78岁的张某在楼下散步,被告钟某饲养的未采取安全饲养措施金毛犬将原告张某右腿咬伤,并导致原告右手骨折。后原告至医院就诊,产生医药费8000余元,但被告只支付3020元医药费及疫苗费用,经辖区派出所调解,在理赔问题上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开庭前,开发区法庭李帅伟法官从近期四川一名2岁半女童被未栓绳的大型犬撕咬事件出发,讲明饲养动物未栓绳的严重危害。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对被告进行法律释明,遛狗栓绳即是对周围人员安全的负责也能避免自己的爱宠陷入危机,更让自己避免诉讼纠纷。后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剩余的医药费用,向法庭申请调解处理。考虑到案情明晰,原告也无异议,开发区法庭组织了调解,最后双方握手言和。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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